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安徽马钢智能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4

(2013)石执字第00070-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钢智能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2)冀民二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6日受理了安徽马钢智能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2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贾曼

书记员:李海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