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薛桂英,无业。被申请执行人离石区晋剧团。法定代表人那兴年,该剧团团长助理。第三人吕梁市离石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桂英与被申请执行人离石区晋剧团债务纠纷一案中,被申请执行人离石区晋剧团已于2011年10月29日,吕梁市离石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了离编办字[2011]107号办公室文件通知:注销该单位法人,收回单位的事业编制,离石晋剧团已不存在,现被申请执行人离石区晋剧团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第三人吕梁市离石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是被执行人离石区晋剧团的主管部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变更吕梁市离石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为被申请执行人。二、被申请执行人吕梁市离石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应在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薛桂英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诉讼费2600元、执行费2475元,共计50075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海斌
书记员:李维强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