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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冯永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07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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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冯永伟。被执行人徐成荣。

申请执行人冯永伟与被执行人徐成荣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2013)金宝民初字第000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告徐成荣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冯永伟欠款59500元。诉讼费用1888元,由被告徐成荣负担。至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冯永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终结执行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可裁定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金宝民初字第000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邱阳执行员相咸泉执行员黄建波

书记员:李晓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