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青岛隆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黄执字第372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青岛隆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楼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刘云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勇。被执行人:青岛长生中科水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法定代表人:李元亮,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隆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长生中科水产饲料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申请执行人案件款32000元。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胶南市人民法院(2012)胶南商初字第169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云学审判员:王连敬审判员:周佳友

书记员:陈兆甫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