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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继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4)黄执字第27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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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继芳。被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东南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东南庄社区。

申请执行人孙继芳与被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东南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债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14)黄商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78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提取被执行人在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财务核算中心案款80000元。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4)黄商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付波人民陪审员:何利娟人民陪审员:李梅

书记员:刘龙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