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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六安市同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李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2012)六裕恢执字第00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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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六安市同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六安市。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潘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瑞,男,1977年5月27日出生,住霍山县。

申请执行人六安市同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瑞公证债权纠纷一案,六安市皋翔公证处作出的(2011)皖六皋公证字第13420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财产进行调查,但无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银行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六裕恢执字第0000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林芳执行员曾凡勇执行员郑如国

书记员:欧阳新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