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俭辛,又名黄俭新,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3日作出(2010)门刑初字第03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俭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12月14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3年6月2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黄俭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针对罪犯黄俭辛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黄俭辛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假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俭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汉军代理审判员:周一星代理审判员:陈舜
书记员:马亦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