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曾家柱,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市,汉族。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6日作出(2010)鸠刑一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家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12月16日起至2022年12月15日止。
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曾家柱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家柱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7月表扬1次,2012年1月记功1次,2012年7月表扬1次,2013年3月记功1次,2013年3月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
合议庭评议认为,罪犯曾家柱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拟裁定如下:
对罪犯曾家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16日至2021年6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伟审判员:曹宁代理审判员:刘畅
书记员:季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