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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金川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马刑执字第00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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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受贿文书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金川,男,1956年2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了(2010)田刑初字第0029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金川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六万元。因其不服,提出上诉,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4月26日以(2011)淮刑终字第000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7月7日起至2021年7月6日止。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金川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金川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6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一次,评为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分别为:2012年2月表扬,2013年3月记功一次和表扬一次,评为2012年度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金川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金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4月14日至2020年7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伟审判员:曹宁代理审判员:刘畅

书记员:季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