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姜六顺,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8日作出(2008)泰海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六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被告人姜六顺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8年3月27日以(2008)泰刑二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5月21日交付执行。2011年1月24日,本院曾以(2011)通中刑执字第046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3年6月2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姜六顺自上次减刑后,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针对罪犯姜六顺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姜六顺自上次减刑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假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姜六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艳代理审判员:倪海力代理审判员:李晓磊
书记员:马亦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