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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锦林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通中刑执字第2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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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受贿文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陈锦林,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0日作出(2007)泰海刑初字第3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锦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陈锦林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2月20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08)泰刑二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4月9日交付执行。本院曾以(2010)通中刑执字第1378号、(2011)通中刑执字第2324刑事裁定,共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3年8月2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陈锦林自上次减刑后,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针对罪犯陈锦林自上次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锦林自上次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假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锦林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汉军审判员:刘萍审判员:张敏

书记员:徐世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