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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与蓝宗钦受贿罪一审划拔执行裁定书

(2013)韶曲法执字第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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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受贿文书

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叶伟胜,院长。被执行人:蓝宗钦,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原住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建设南路****。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蓝宗钦受贿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韶曲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蓝宗钦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拔被执行人蓝宗钦在韶关市曲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帐号800100002********内的存款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周超盛

书记员:卢勇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