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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梦光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2013)安中刑执字第00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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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受贿文书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张孟光,男。现在陕西省安康监狱服刑。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于2007年6月23日作出(2007)安铁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孟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7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3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过程中,根据执行机关陕西省安康监狱的提请,本院于2011年9月22日作出(2011)安刑减字第15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孟光减刑二年,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3月15日止。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3年11月2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孟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目前获得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19个,被分别评为2011和2012年度安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提请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孟光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按时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作业,成绩优异;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了各种劳动改造任务。执行机关所报材料属实。在2013年11月26日公示期间及2013年12月5日进行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

本院认为,罪犯张孟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确有悔罪表现,符合减刑的相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孟光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黎英审判员:王桥花代理审判员:骆靓

书记员:王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