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林奕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536号刑事裁定,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委托福建运通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林奕斌受贿所得、登记名字为某某甲的位于厦门市国贸金海岸小区的房地产。竞买人某某以人民币390.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林奕斌受贿所得、登记名字为某某甲的位于厦门市国贸金海岸小区的房地产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某某乙所有;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林奕斌受贿所得、登记名字为某某甲的位于厦门市国贸金海岸小区房地产的查封;三、买受人某某乙可持本裁定书到厦门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所需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国狮代理审判员:郭明云代理审判员:陈剑星
书记员:陈叶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