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兰波,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县人,专科文化,现在四川省川南监狱服刑。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9日作出(2010)泸刑终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兰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9月经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兰波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兰波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积分133.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兰波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兰波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西苓审判员:骆萍审判员:谢晓宏
书记员:孙加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