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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熊妮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高刑初字第00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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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某某,女,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2013年1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8日被高陵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当日被取保候审。

高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西高检刑诉(2013)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海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某某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庭审前已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并取得了谅解,本院酌情予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吴凯代理审判员:商文博代理审判员:赵栋科

书记员:王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