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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党爱民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高刑初字第00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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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党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2年11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高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西高检刑诉(201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党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西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党某某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庭审前已与被害人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庭后积极预缴了罚金,本院酌情予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党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疾病取保候审)。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吴凯

书记员:王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