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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詹书顺 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镇刑初字第00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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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镇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某某,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安县,汉族,不识字,住镇安县回龙镇枣园村**,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3月6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3)0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宁建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至满一个月之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玲

书记员:亓晓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