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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李建军犯危险驾驶罪刑事判决书

(2013)甘刑初字第00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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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甘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建军,曾用名李宏亮,男,生于1985年9月14日,汉族,陕西省甘泉县人,初中文化,延安劳山鸡业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住甘泉县城关镇龙首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271985********。2013年4月1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甘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经甘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3年7月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甘泉县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刑诉字(2013)第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甘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晓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军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血醇浓度达207.59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建军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且赔偿了事故造成的损失,故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建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高华

书记员:宋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