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甘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来付,男,生于1962年7月19日,陕西省甘泉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系甘泉县道镇道镇村村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71962********。2012年3月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甘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0日经甘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3年4月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甘泉县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刑诉字(2013)第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来付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甘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院惠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来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来付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与同方向行驶的车辆相撞,造成两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且其血醇度为98.39mg/100ml,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来付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故对其酌定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来付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晨
书记员:宋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