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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吕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2013)吴刑初字第0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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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富宏吸塑制品厂经理。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3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3)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月28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吕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7日20时16分许,被告人吕某酒后驾驶苏E小型轿车,在苏州市吴中区东山大道东山加油站路段逆向行驶,与胡某驾驶的苏E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吕某血液进行鉴定,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7mg/100ml。被告人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事发后,被告人吕某赔偿了胡某车辆损失人民币235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胡某的陈述笔录证实,事发当晚,其驾驶车辆正常行驶至东山加油站路段时,被吕某逆向行驶的车辆碰撞,车辆受损,并发现被告人有酒后驾车的嫌疑,后警察至现场处置。2、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密封袋、抽血视频证实了被告人吕某在苏州市木渎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的事实。3、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证实了被告人吕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7mg/100ml。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证实了事故现场情况。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了此次事故中,被告人醉酒后逆向行驶发生碰撞,负事故的全部责任。6、驾驶证、行驶证、车辆查询信息证实了被告人吕某准驾车型及车辆信息。7、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吕某危险驾驶查获经过。8、发票复印件证实苏E的车辆修理费用为2350元。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吕某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薛成荣人民陪审员:顾霞勤人民陪审员:王晓明

书记员:张亦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