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某,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苏州市,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2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5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月29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三看守所。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3)10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慧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顾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可视为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0日起至2014年1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吕晓东
书记员:阚觉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