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某,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开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1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8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公刑诉(2013)9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日起至2014年2月2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陈兰岚
书记员:林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