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3年7月19日被抓获,同月28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谷检刑诉(201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某某、代理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在道路上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7月19日起至2013年9月9日止,己扣减先前行政拘留的10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斌
书记员:孙合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