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2013]鄂谷城刑初字第00072号

(2013)鄂谷城刑初字第0007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某,2013年3月13日因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谷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危险驾驶犯罪嫌疑,同月19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谷城县第一看守所。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谷检刑诉(2013)第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3月13日起至2013年6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孙合琴

书记员:石国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