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某。因本案于2013年10月9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磐安县看守所。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刑诉(2013)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永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无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熊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9日起至2014年1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军伟
代书记员:林柳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