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2013年5月2日因妨害公务罪被磐安县人民
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3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犯危险驾驶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撤销磐安县人民法院(2013)金磐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陈某的缓刑部分,前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8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军伟
代书记员:林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