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夏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温文刑初字9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因本案于2013年5月29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文成县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刑诉(201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夏某系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夏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至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夏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9日起至2013年7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林晓燕

书记员:李晶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