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叶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温文刑初字第16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务工。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4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文成县看守所。

文成县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刑诉(2013)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无证驾驶无牌号汽车,且在诉讼期间逃跑,本院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叶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1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4日起至2014年3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建光

代书记员:章方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