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7日被文成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文成县看守所。
文成县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刑诉(2013)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金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2013年11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建光
书记员:戴乐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