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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纪明钦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温文刑初字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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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纪明钦,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文成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成县西坑畲族镇岭垟村杨山底。因本案于2013年2月21日被文成县公安局查获并约束至次日酒醒,同月22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文成县看守所。

文成县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刑诉(201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明钦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文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明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明钦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纪明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纪明钦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纪明钦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纪明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1日起至2013年7月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林晓燕

书记员:李晶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