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杨培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郸刑初字第16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郸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培新,又名杨志华,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郸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2年7月19日在温州火车站被当地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8月10日被监视居住。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刑诉〔2012〕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培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培新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培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杨培新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培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19日起至2012年9月18日止。期间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刑期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赵冰

书记员:梁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