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郸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建春,男,1965年2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郸城县李楼乡吴庄行政村王庄**。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3月7日被河北省固安县公安局抓获,同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郸城县看守所。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刑诉(201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建春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路冠元、被告人王建春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春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建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建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7日起至2013年4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祖宁
书记员:韩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