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赵宏涛犯危险驾驶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遂刑初字第46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

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宏涛,男,1977年9月出生于河南省遂平县,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6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3)5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宏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磊出庭支持公诉,赵宏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宏涛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赵宏涛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请求惩处应予支持。赵宏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赵宏涛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宏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6日起至2013年12月15日止。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海水

书记员:王胜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