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荣某某,男,1986年7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睢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5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5日被睢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3)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荣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林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荣某某无视公共安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荣某某认罪悔罪,愿意缴纳罚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荣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惠
书记员:路丽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