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为刚,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濮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2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2)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为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为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为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为刚犯危险驾驶罪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为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人民币。(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3年1月27日起至2013年3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助理审判员:鲁玉平
书记员:杨军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