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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刘林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息刑初字第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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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林,男,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3月5日被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9月6日被息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至今。

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13)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采纳公诉机关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林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造成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了危险驾驶罪。息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成立,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条文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偶犯,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化解了社会矛盾,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林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其所居住社区矫正意见,对被告人刘林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雷胜利

书记员:廖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