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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牛某甲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沁刑初字第00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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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沁阳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某甲,又名牛某甲,男,1988年8月1日出生于沧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于2013年4月11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经本院决定,于2013年11月25日由沁阳市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刑诉(2013)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道旗、郭保清、被告人牛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被告人牛某甲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5日起至2014年2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助理审判员:范献献

书记员:郭玉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