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涛。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诉刑诉(2013)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胡涛自愿认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艳丽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胡涛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正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胡涛的犯罪情节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郭新
书记员:秦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