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长友。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白检刑诉(2013)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长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彬、潘玺长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长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曾长友对指控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及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长友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曾长友依法应当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曾长友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长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后收监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逾期将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曾启俊
书记员:张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