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镜,男,1975年8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24日被行政拘留(同日被羁押),同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明检刑诉(2013)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业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何*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何*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告人何*镜的供述和辩解,行政处罚决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有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镜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镜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何*镜认罪态度好,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有期徒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4日起至2013年12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卢军
书记员:关柳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