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辉,男,1976年8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汉族,高中文化,住***。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现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明检刑诉(2013)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何*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辉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辉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何*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5日起至2014年1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仇文华
书记员:何紫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