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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陈××犯危险驾驶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汶刑初字第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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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汶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男,1983年出生于山东省汶上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汶上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6日被汶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汶上县看守所。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以汶检刑诉(2013)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汶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艳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证人商××、高×峰的证言,济宁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户籍证明以及被告人陈××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汶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成立。被告人陈××辩称其有自首情节,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可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13年10月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赵方勇

书记员:孟凡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