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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李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冠刑初字第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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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

公诉机关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大专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8月30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冠县看守所。

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冠检刑诉(2013)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彦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30日起至2013年10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程敏

书记员:梁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