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男,1992年10月6日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冠县看守所。
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冠检刑诉(2013)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沙宗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事故致两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庭审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庭下和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依法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已缴纳) (拘役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0日起至2013年12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樊斌
书记员:梁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