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男,1968年7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望江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打工,户籍地安徽省望江县,住安庆市。2012年10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安庆市公安局宜秀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1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曹宗国,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以宜秀检刑诉(20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曹宗国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形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所在社区也认为其平常表现良好,故可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程卓
书记员:刘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