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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方明传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六金刑初字第00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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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

公诉机关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明传,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原艾莱依六安服饰有限公司保安,住六安市金安区城北乡。该被告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4月15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安检刑诉(2013)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明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韦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明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明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明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子如

书记员:孙光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