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安检公诉刑诉(201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镇
书记员:孙光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