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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周全征一审刑事裁定书

(2013)五刑初字第00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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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全征,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现住五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2年9月13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9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五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全征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公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证据有变化,于2013年1月31日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五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人周全征犯危险驾驶罪,在宣告判决前,五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证据有变化,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王瑞菊

书记员:郑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