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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苏×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通刑初字第1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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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男,40岁(1973年4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2013)10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志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苏×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3年11月30日起至2014年3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王欢欢

书记员:郭玉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